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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窗器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

开窗器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

	一般规定


	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**采用自然排烟系统。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:


	(1)建筑高度**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**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;


	注: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,当利用敞开的阳台、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,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。


	(2)封闭避难层(间);


	(3)歌舞厅、录像厅、夜总会、卡拉ok厅、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**过40M的疏散内走道,其他建筑长度**过60M的内走道;


	(4)净空高度**过12M的中庭、剧场等高大空间。


	 


	3.1.2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,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。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、公共娱乐场所,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,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。


	3.1.3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。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(GB50116)的规定。


	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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